新投资移民-投资管理规定(节选)

发布于: 2024-05-1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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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者须把获许金融资产存于其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每家金融机构只可开设一个账户)
  • 获许留港期间,不得减少已承诺的投资
  • 每个类别最多只可委聘一家金融中介机构
  • 任何涉及转聘金融中介机构的变动,必须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 投资者不得就指定账户内任何获许金融资产做出押记、转让或设定以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权益
  • 可随时从指定护长提取获许投资直接产生的任何现金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
  • 可随时处置或变卖,但如要继续符合该计划, 则须把不少于该等获许金融资产总市值的款项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 即使投资人的获许投资市值降至低于3000万港元净值的规定下限,甚至亏损,无须再投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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